| 甘建计[2006]197号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城建局):
为了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报请省物价局批准,对原来的交易服务费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6]123号)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甘肃省物价局文件
甘价服务[2006]123号
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甘建函[2006]10号)收悉。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常运转,促进建设工程交易健康发展。2004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康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试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现试行期已到,根据试行情况和你厅意见,经研究,现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正式审定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附表规定收费标准以各类招标投标项目每标段中标价或合同价为一宗计费。
二、凡按规定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备一定的固定场和服务设施,能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提供交易服务,并经省建设厅、省物价局考核,具备规定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方可按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不具备规定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原则上不批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由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三、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加强内部管理,改进服务质量,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收费前须向省物价局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明码标价。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动态管理。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和质量的执行情况按年度进行一次审查。
五、本批复收费标准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两年,期满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定。省物价局甘价服务[2004]370号文同时停止执行,但发文之日前已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建设项目,其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
中标价(万元) |
收费标准 (万/宗) |
备注 |
| 1、各类建设工程(含装饰装修的施工招标项目) |
100(含100)以内 |
4500 |
招标单位支付40%,中标单位支付60%。 |
| 100-200(含200) |
7000 |
| 200-500(含500) |
10000 |
| 500-1000(含1000) |
14000 |
| 1000-1500(含1500) |
20000 |
| 1500-3000(含3000) |
30000 |
| 3000-5000(含5000) |
40000 |
| 5000-10000(10000) |
60000 |
| 10000-50000(50000) |
80000 |
| 50000以上 |
100000 |
| 2、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 |
20(含20)以内 |
5000 |
招标单位支付40%,中标单位支付60%。 |
| 20-50(含50) |
8000 |
| 50以上 |
10000 |
| 3、材料(含商品混凝土)设备招标项目 |
50(含50)以内 |
3500 |
中标单位支付 |
| 50-100(含100) |
6000 |
| 100-150(含150) |
7500 |
| 150-200(含200) |
9000 |
| 200-500(含500) |
15000 |
| 500以上 |
30000 |
| 4、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招标项目 |
100以内(含100) |
4500 |
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各支付50% |
| 100以上 |
7500 |
| 5、直接发包及直接发包的分包招标项目 |
工程单项合同额低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限额的 |
3000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及采用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提供场所,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商务和信息等各类服务,交易双方分别支付50% |
| 工程单项合同额高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限额的 |
6000 |
主题词:转发 收费批复 通知 抄送:各市、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甘肃省建设厅 校对:苗宽绪 2006年6月6日印制 |